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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某、赵某系夫妻关系。2016年,王某向某种植专业合作社借款六万元用于资金周转。后担保人李某代其偿还了18000元,王某本人偿还了2000元。后来某种植专业合作社与王某对剩余4万元续签借款合同,赵某在借款合同及保证担保承诺书中签字捺印。王某、赵某到期未还款,某种植专业合作社索要未果后,诉至法院,要求认定该债务为夫妻共同债务。那么会获得法院的支持吗?
法院审理认为,王某和赵某是夫妻关系,在两人婚姻存续期间发生此笔借款,并且赵某在借借款合同及保证担保承诺书中签字捺印,王某在借款人处签字,说明夫妻双方对该借款是知晓且认同的,符合夫妻具有借债的合意。综上,法院支持了某种植专业合作社的诉讼要求,认定该借款属于夫妻共同债务,赵某应承担共同还款的责任。
夫妻共同债务,是以夫妻共同财产作为一般财产担保,在夫妻共有财产的基础上设定的债务。包括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为解决共同生活所需的衣、食、住、行、医、履行法定扶养义务、必要的交往应酬,因共同生产经营活动等所负之债,以及为抚育子女、赡养老人,夫妻双方同意而资助亲朋所负债务。
(一)夫妻双方共同签字或者夫妻一方事后追认等共同意思表示所负的债务
法律准许夫妻双方对财产的所有关系进行约定,也包括对债务的负担进行约定,双方约定归个人负担的债务,为个人债务。约定个人债务,可以与财产所有的约定一并约定,也可以单独就个人债务进行约定。举债时没有夫妻的共同约定,但是举债之后对方配偶追认是夫妻共同债务的,也应作为夫妻共同债务。
(二)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
包括为保持配偶或其子女的生活产生的债务,为了履行配偶双方或一方的生活保持义务产生的债务,其他根据配偶一方或债权人的请求确认为具有此等性质的债务。例如,购置家庭生活用品、修缮房屋、支付家庭生活开支、夫妻一方或双方乃至子女治疗疾病、生产经营,以及其他生活必需而负的债务。为抚育子女、赡养老人,夫妻双方同意而资助亲朋所负债务,亦为夫妻共同债务。
不属于夫妻共同债务的情形:
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超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不属于夫妻共同债务。例如,一方未经对方同意擅自资助与其没有扶养义务的亲朋所负的债务,一方未经对方同意独自筹资从事经营活动,其收入确未用于共同生活所负的债务以及因个人实施违法行为所欠债务,婚后一方为满足个人欲望确系与共同生活无关而负的债务等。